禁止攜帶明火爐具規定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觀里管字第 1080300665 號
主 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維護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有設施之遊憩品質與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相關行為造成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規定禁止於本處管有設施(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等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 長 馬惠達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管有設施(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等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